(c)按CCAR第121部、第135部运转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飞翔练习中心承受练习时,应当运用承运人本身得到局方同意的练习大纲。该练习大纲可不作任何修正,即用于飞翔练习中心为承运人供给的练习。飞翔练习中心为承运人供给承运人练习大纲中规矩的部分练习时,应当清晰为承运人供给的是哪些部分的练习。
除本规矩142.61(c)款的要求外,在航空器上担任飞翔教员还应当契合下列要求:(a)持有有用的飞翔教员执照;
(2)查看的内容应当包含与其执教课程有关的航空器的理论知识和实在的操作方法。
(a)教员能够在飞翔练习中心从事下列作业:(1)施行与其资历相契合的内容的教育,进行与其资历相契合的考试与查看;
(a)飞翔练习中心的查看员应当契合下列要求:(1)由飞翔练习中心以书面形式聘任并得到局方的同意;
(a)依照本规矩进行练习和查看所运用的每台飞翔模拟机和飞翔练习器均应契合我国民用航空规章规矩的判定标准。(b)飞翔模拟机和飞翔练习器应当依照CCAR60部的要求持续适用于练习大纲中所列练习科目的练习。
(a)用于飞翔练习的航空器必定要有有用的适航证书;(b)航空器应当满意持续适航要求;
(d)飞翔练习中心供飞翔教育运用的航空器,至少具有两个驾驶员座位,并且两个座位上的驾驶员都应能方便地运用其发动机操控设备与飞翔操控设备。
(a)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有必要承认:(1)应当具有足够的飞翔练习设备和教材,练习设备中至少应包含一台飞翔模拟机或判定等级为6级(含)以上的飞翔练习器,或一架航空器。
(3)运用的教育场所应具有十分杰出的制冷(供暖)照明和通风设备,保证其契合当地在修建、卫生和健康方面的标准;
(b)在局方施行监督查看时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在总部和分支机构供给工作场所。
(a)合格证持有人有必要以书面形式为每个受训者坚持记载,记载的内容应当包含:(1)受训者名字;
(4)施行练习大纲要求的实践考试的日期与成果,以及施行考试的人员的签名;
(b)对按B章得到同意,被委任到特定科目中担任教育使命的每个教员与查看员,练习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有必要为其坚持一套记载,以标明其满意了本规矩中对其任职资历的要求。该记载应包含:
(3)练习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同意其在特定教育内容中担任教员或查看员的同意书。
(1)本条(a)款中要求的记载,在完结练习、考试或查看后,至少坚持2年;
(2)教员和查看员在被合格证持有人雇佣期间或辞退后2年之内,有必要按(b)款中的要求坚持其资历记载;
(e)合格证持有人有必要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受训者或受训者所在单位的要求,为其供给自己的练习记载影印件。
(f)如合格证持有人仅供给练习设备的干租服务,则只需保存受训人员的设备运用记载。
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之时,能够责令其中止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并处以正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a) 在合格审定过程中招摇撞骗,骗得飞翔练习中心合格证和运转标准的;
(d)合格证持有人回绝承受查看,或许不能按局方要求供给其飞翔练习中心合格证、运转标准或任何必需的记载、文件、陈述的;
(e)运用未经局方同意的练习大纲或许不按经同意的练习大纲施行练习,或回绝依照局方要求对练习大纲作出修正的;
(a)本规矩自2005年6月1日施行。(b)在2005年6月1日前经局方同意的飞翔练习中心,应当按本规矩标准其练习,并在2006年7月1日前经过合格审定,获得飞翔练习中心合格证,不然不得持续依照本规矩施行练习。